• Slider
:::
宣導 訪客 - 學務組 | 2017-05-25 | 點閱數: 298
一、依據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、學校 106 年度廉政宣導執行計畫」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6 年 05 月 17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60526814 號函辦理。
二、各機關、學校如遇有須退還受贈財物情事時,請注意於退還時除應拍照受贈財物外,亦須留存相關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等證明,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;另如客觀上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或公務禮儀,或與職務執行具有利害關係者,且不排除致贈財物之人有請託等意圖者,請立即妥善保存並通報政風室,切勿自行退還或處置,以免爭議。

:::
 

公佈欄文章

線上自主學習資源

公務連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