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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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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4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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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6
說明:
一、本案係依據本部 105 年 2 月 18 日召開「學校人員延遲通報裁罰疑義審查會議決議之建議,並提經衛生福利部 105 年 3 月 14 日召開研商訂定「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」會議討論確定(該部 105 年 3 月 25 日衛部護字第 1051460405 號函送會議紀錄)。
二、上開衛生福利部召開之會議中,針對未滿 18 歲之疑似性侵害犯罪事件,尚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,倘以電話通報或匿名通報難以釐清行政責任,爰於上開通報辦法仍維持「24 小時內補送通報表」之規定;又該部說明未盡責任通報係指「知情而未通報」,爰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依該部通報表所定格式,至少應填寫被害人或嫌疑人任一方之身分資訊,以利進行通報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