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府社會局 104 年 11 月 5 日南市社工字第 1041079552 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辦法與教育相關事項摘要如下:
(一)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等,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時,應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通報,通報表需載明相關資訊。(第三條)
(二)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訪視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,應視個案需求請教育單位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學生輔導及認輔服務。(第五條)
(三)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結合教育等機關,辦理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與協助之宣導、教育訓練。
三、副本抄送本局特幼教育科,請協助轉知本市私立幼兒園(所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