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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李芳儀 - 人事 | 2025-02-27 | 點閱數: 135

主旨:函轉教育部關於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「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」一案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21 日臺教人(二)字第 1144200546 號函辦理。

二、各公立學校除依教育部 114 年 2 月 19 日臺教人(二)字第 1144200522A 號函確實加強宣導外,於聘僱各類人員前,均應請其填寫旨揭具結書。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僱人員填寫具結書,於 2 週內具結完竣,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及本局 114 年 2 月 21 日南市教人(二)字第 1140316180 號函暨附件辦理。

三、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,得免填寫。

四、檢附教育部原函及「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」格式 1 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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