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 27 條規定略以:「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。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,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,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。接獲通報之學校,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,非有正當理由,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。」
二、另,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」第 33 條規定略以: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為通報時,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、樣態、加害人姓名、職稱或學籍資料。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,評估無再犯情事者,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。」。
三、請各校落實上開規定,確實追蹤輔導加害人,以降低性平事件發生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