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為防制毒品危害,維護國民身心健康,制定本條例。
第 2 條
本條例所稱毒品,指具有成癮性、濫用性、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 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。 毒品依其成癮性、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,分為四級,其品項如下: 一、第一級 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(如附表一)。
二、第二級 罌粟、古柯、大麻、安非他命、配西汀、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(如附表二)。
三、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、異戊巴比妥、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(如附表三)。
四、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、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(如附表四)。
法條網址: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C0000008
link to http://course.tn.edu.tw/school.aspx?sch=114665 _blan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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