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 資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4 條 第 1 項規定略以,機關(構)、事業單位、學校、法人、團 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,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 分之二百,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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